維修電工操作規程
一般規定
1、井下專職電氣操作人員及專職電氣檢修人員必須經過安全規程、操作規程及有關專業技術培訓學習,經考試合格,取得操作資格證者,方可操作電氣設備。
2、井下電氣設備應由專職電氣檢修人員或專職電氣操作人員進行。非專職電氣檢修操作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。
3、電氣檢修和操作人員應熟悉所操作與檢修的設備的性能、電氣原理、操作程序,應明確設備指示儀表、各種信號燈與故障燈的顯示內容。
4、各類高低壓電氣設備應有標志牌,標志牌上應標明額定容量、額定電壓、額定電流、保護整定值、用途和維護責任者。
5、操作高壓電氣設備的主回路時,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,并必須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。
6、操作千伏級電氣設備主回路時,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或穿電工絕緣靴。
7、127v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,應有良好絕緣。
8、所有電氣設備不得帶電檢修與搬遷(包括電纜、設備和移動變電站等)。
9、電氣設備在檢修或搬遷前,必須切斷電源,并用同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筆檢驗。檢驗無電后,必須檢查瓦斯,在其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在1%以下時,方可進行導體對地放電。控制設備內部安有放電裝置的,不受此限。所有開關手把在切斷電源時都應閉鎖,并懸掛“有人工作,不準送電”牌,只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,才有權取下此牌并送電。
10、普通型攜帶式測量儀表,只準在瓦斯濃度1%以下的地點使用。
11、工作面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%時必須停止使用電鉆打眼。
12、工作面風流中,瓦斯濃度達到1.5%時必須停止工作,撤出人員,切斷電源,進行處理。電動機及其開關處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沼氣濃度達到1.5%,必須停止運轉,撤出人員,切斷電源,進行處理。
13、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所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,都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1%以下時方可開動機器。
14、井下防爆電氣設備進行維護和修理工作,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術要求。防爆性能受到破壞的電氣設備,應立即處理或更換,不得繼續使用。
15、各類高低壓電氣設備在順槽移動和井上下裝卸及搬運過程中,應避免震動,嚴禁翻滾,必須輕拿輕放。
16、井下高低壓電氣設備,其主回路及控制系統的電路,未經主管技術人員的同意,維護及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更改。
停電,但須保持滅火機具及沙土等與帶電部分的距離在2m以上。